云南省保山市施甸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作者:环球在线新闻    来源: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    2020-06-04 19:10:48
报道:杨成林 刁燕燕 夏万举 彭建清 方之舟 特约记者刘宝昌 杨程西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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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新闻报道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自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施甸县公安局积极进行线索摸排,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行为。63日,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木老元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抓获嫌疑人一名,缴获射钉枪一支,铜炮11枚,铅巴拉子24颗,弹子149颗。

6月3日,木老元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木老元乡木老元村的赵某藏有一支射钉枪。民警立即赶到赵某家依法开展调查,在赵某的主动配合下,民警在其租种田地的豆架堆中搜查出一支射钉枪,在其搭建的简易棚内搜查出铜炮11枚,铅巴拉子24颗,弹子149颗,民警依法将赵某抓获。经讯问,赵某交代了其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后,自己用切割机等设备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造成射钉枪的事实。赵某对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依法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因此,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普法时间: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甸警方郑重提醒:

如因历史原因家中存有枪支的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

否则将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情节严重或入刑!

同时

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

或者持有枪支弹药,

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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