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1 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龙门讲堂”第六期学术沙龙活动首期“检察圆桌π”活动圆满举办。活动创新采用“圆桌座谈+案例剖析+自由讨论”的形式,来自第一、第二、第四检察部的干警们从“张三诈骗案”切入,就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类型的诈骗犯罪认定与法律适用争议展开了深入探讨。
多元观点交锋 展现专业素养
“如何评价张三行为的性质?”“若以诈骗认定,是否能认定为三角诈骗?张三与上游诈骗分子能否构成片面共犯?”;“本案被害人如何认定?” “类案衍生: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类型案件中相关犯罪的边界?”。本次讨论精准聚焦四个核心问题,为整场学术交流搭建了清晰的议题框架。
围绕上述问题,检察干警们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地观点碰撞。
“张三与上游诈骗分子既无事前通谋,也未形成协作分工关系,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在于非法占有可能转入的资金,而非帮助上游犯罪完成诈骗行为,从而否认诈骗共犯的认定。”
“上游诈骗分子完成对王某某的欺骗并使其处分财产时,诈骗行为己既遂,张三接收赃款的行为发生诈骗既遂之后,属于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置,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模式。”
“张三明知网络贷款人员从事电诈活动仍然提供银行账号意图骗取款项,表明其具有单方面参与诈骗的故意,但未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其单方认知符合片面共犯的‘单方认识’要求。”
“贷款人员具有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张三诈骗的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故张三的诈骗行为能认定为三角诈骗,张三与贷款人员构成片面共犯。”
……
各位检察干警结合具体案情,从不同角度分析张三行为可能的定性并进行论证,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深入剖析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类型案件中诈骗或相关犯罪的认定边界,充分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明晰犯罪边界 助力司法实践
检察干警们还从类案衍生角度,进一步探讨了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行为的边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三种犯罪行为在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类型案件中容易混淆,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检察干警们通过梳理与分析相似案件,提炼出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与处理原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此次活动不仅为检察干警提供了交流思想、碰撞智慧的平台,加深了大家对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类型犯罪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理解,提升了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察干警们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办案中,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牢牢把握公平公正的标尺,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落到实处,为推动 “品质立检、品牌强院” 发展计划注入强劲动力。(供稿:何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