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再度发布6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新的评价标准

作者:云仁轩 杨成林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10-17 22:02:07
报道:杨成林 刁燕燕 张廷盖 邱琬婷 特约记者 王胜 徐彦 李俊江 刘宝昌报道
浏览数:
0评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才战略决策部署,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审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社会科学院、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修订审计、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播音主持6个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条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标准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将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等要求明确为职称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标准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合理明确能力要求。高级审计师应具备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审计业务工作能力;具有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或组长职责的工作经历。新《标准条件》将业绩成果质量、创新价值、产生的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力等作为业绩评价条件。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参与情况、编制技术标准等均为司法鉴定人员职称业绩评价条件。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查询上述6个专业领域新的《标准条件》文本,可直接登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rss.yn.gov.cn)。


云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云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51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该《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7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目的、意义,职称资格层级、名称以及取得资格的效力和用途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申报人员范围及专业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播音主持专业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审播音主持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业绩成果和专业成果等内容。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根据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特点设置相应评价条件,突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针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突出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业绩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诚信申报、初职认定、考核认定、职称转评等有关事宜,并对本《标准条件》所涉及名词解释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机构中,直接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符合本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中学历、学位对专业有要求吗?

       答: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申报人员应该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但对专业不作硬性要求。

       问:《标准条件》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淡化了论文要求。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之一。

      二是拓宽评价维度。评审条件不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从业绩成果和专业成果两大方面的多个维度对申报人进行客观评价,突出了播音员主持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和舆论影响力、传播力,评价条件更加科学、贴合实际。

       三是优化高级职称评定。完善职称层级,扩展播音主持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强化高级职称在播音主持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引领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对应关系,实现与播音主持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播音员主持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不再开展初级职称评审,可直接认定并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晋升高一级职称。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51号).pdf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印发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2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评审条件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职称级别界定以及评聘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评审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以及其他申报人员资格规定说明。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4条。主要明确了评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须同时具备条件和相应业绩成果要求。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明确了破格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所具备的评审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对违规申报、变更职称系列、特定概念解释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了《标准条件》的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限。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有哪些?

      答: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国家安全学等专业。

      问:《标准条件》关于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答:“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及“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一致。一是指行政管理关系隶属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比如XXX县      下属事业单位、XX乡镇下属事业单位、XXX县国有企业;二是指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虽不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但长期工作地点(近3年以上)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地区,比如XXX省级单位XXXX乡镇分支机构(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XXXX地市级单位(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长期工作地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表(单位审核盖章)等材料综合证明。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聚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更加科学。

      二是坚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通过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最大限度地激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49号).pdf


《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50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7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了《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的分类、分级、参评专业,明确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适用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4条。主要明确了申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8条。主要明确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公证员和初级(法医师)、中级(主检法医师)、副高级(副主任法医师)、正高级(主任法医师)司法鉴定人须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须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评审条件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包括不得申报的情形和规定、历年限计算、其他文本表述定义说明等内容,明确了《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直接从事公证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关于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指的是什么?

       答:“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及“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一致。一是指行政管理关系隶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比如XXX县下属事业单位、XX乡镇下属事业单位、XXX县国有企业;二是指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虽不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但长期工作地点(近3年以上)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地区,比如XXX省级单位XXXX乡镇分支机构(长期工作地在XXXX乡镇XX村)、XXXX地市级单位(长期工作地在XXXX乡镇XX村)。长期工作地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表(单位审核盖章)等材料综合证明。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新增设了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标准。破解现行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制度体系不健全、职业发展受限问题,进一步拓展司法鉴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二是拓宽了评价维度。评审条件不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从技术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实际工作业绩3个维度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条件更加科学、贴合实际,突出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三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在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四是畅通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高级专业人才特殊晋升通道。对于不具备规定资历和学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的公共法律服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特殊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50号).pdf


《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2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通过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职称评审促进图书资料事业发展的导向要求。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图书资料专业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5条。具体规定了各类专业对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定性要求、履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三个方面的条件。特别注意偏重业绩成果并对其进行了定量描述,对学术成果也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要求,以起到评审更加科学合理的效果。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对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条件规定了定性、定量的业绩成果必要条件,总体要求明显高于正常评审的标准。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是对学术成果、获奖认定等部分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制度改革,聚焦图书资料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更加科学。

       二是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调查报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案例)、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理论文章、文化创意成果等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人员,在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四是畅通了各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国有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等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图书资料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47号).pdf


《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通过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设置、职称评审促进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导向要求。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评审专业为群众文艺创作与表演、群众文化研究和群众文化管理,方便根据不同人员的工作内容特点对应适用。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5条。具体规定了各类专业对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定性要求、履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三个方面的条件。特别注意偏重业绩成果并对其进行了定量描述,对学术成果也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要求,以起到评审更加科学合理的效果。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3条。对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条件规定了定性、定量的业绩成果必要条件,总体要求明显高于正常评审的标准。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是对学术成果、获奖认定等部分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群众文化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聚焦群众文化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更加科学。

       二是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调查报告、群众文化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理论文章等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纳入职称申报范畴,畅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职业发展通道,同时也落实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四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人员,在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五是畅通了各类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国有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等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群众文化系列职称评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46号 ).pdf


《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印发了《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审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审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0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了制定评审条件的目的、意义,明确了通过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导向要求。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审计专业高级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明确了评审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2条。主要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评审的相关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评审条件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包括不得申报的情形和规定、相关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界定、其他文本表述定义说明等内容。

       问:《标准条件》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如何申报评审?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级审计师(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法,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或者我省合格标准(地区标准)的,在成绩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年度评审。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申报评审,实行评审的方法,具备副高级审计师或副高级会计师职称后,按规定参加年度评审。

       问:《标准条件》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新增或明确了相关层次专业职称可以申报参加相应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进一步拓展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具体明确了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是淡化了论文要求。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其发表的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比以往的条件有所调整。

       三是拓宽了评价维度。评审条件不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从技术工作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工作业绩贡献等维度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评价条件更加科学、贴合实际,突出了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四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有放宽的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贡献,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五是注重考虑了申报对象群体变化后的实际。对以往以国家审计人员为主要申报评审对象,相应评价标准以为国家审计内容为基准进行考量的情况,调整为尽量满足职称政策改革后参加申报评审的对象群体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组织、个体民营企业中等申报对象群体,相应评价标准的考量内容也予调整。

       六是畅通优秀专业人才特殊晋升通道。对于不具备规定资历和学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特殊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

       七是把政治品德与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明确和强调了对申报评审中有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及惩戒,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中“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45号).pdf

回到顶部图片